根据《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建设项目在可研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制定并实施有效的防治措施,使项目建设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同时也是落实有关法律规定,使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真正落到实处;为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提供科学依据。
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二)《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三条在本市进行涉及水土保持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必须有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审批条件与权限
一、审批条件
1.提交资料齐全、真实、有效,并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要求;
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3.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4.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5.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6.已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组织开展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会。
二、审批权限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2.属省级审批权限范围:
(1)省发改委立项或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2)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中,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跨省(区、市)项目和水利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3)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
注:省级立项但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权限下放给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跨地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分别报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材料(审批需提交资料)
以武汉市为例,报批水土保持方案需提供资料清单:
1.申请人提交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的申请(原件,已签字及盖红章);
2.申请人提交的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红章);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已签字及盖红章);
4.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原件,已签字及盖红章)(报告书要求已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组织开展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会,报告表要求已通过至少一名省水土保持专家库的专家审核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