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征地拆迁领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安排部署,进一步统筹好保障发展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征地拆迁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隐患,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委厅字〔2012〕49号)精神,结合我省征地拆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
第三条 征地拆迁领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民为中心的总体要求,以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注重从决策、政策、项目、改革等方面加强利益协调、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等机制建设,结合扫黑除恶工作,切实提高敏锐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征地拆迁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隐患,将矛盾纠纷“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评估原则
(一)坚持“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领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征地拆迁领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做出征地拆迁决策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原则、标准和程序认真组织开展,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二)坚持依法评估的原则。征地拆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必须依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在不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充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征地拆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使决策最大限度地反映不同群体的合理诉求。
(四)坚持维护人民群众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并重的原则。征地拆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必须正确把握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众的特殊利益的关系,做到既维护群众的眼前利益,又符合群众的长远利益。
第二章 评估范围和评估内容
第五条 评估范围
(一)补偿安置政策调整;
(二)集体土地征收;
(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四)其他涉及征地拆迁领域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是否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政策是否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有关内容是否经过论证、听证和公示等公共参与程序。
(二)合理性。主要是检验决策事项是否给所涉及的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意愿。涉及的群众有可能就哪些方面提出合理的异议和诉求,能否在现行法律、政策框架内予以妥善解决。
(三)可行性。重点审查决策事项是否可行,是否与其他同类地区或类似事项有较大差别,是否可能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决策事项一旦作出,是否能够顺利组织实施。
(四)可控性。征地拆迁是否存在“黑恶乱”问题,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引发集体上访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是否会诱发关联性的其他不稳定问题,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在可控范围之内。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七条 凡属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属秘密等不宜公开的除外),评估责任单位在启动该重大事项时,原则上要同步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对确定需要评估的事项,由做出征地拆迁决策的地方人民政府成立评估领导小组,分管征地拆迁的政府领导为评估领导小组组长,组织领导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审查认定。根据评估要求、原则和评估事项的特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限要求,保证工作有效开展。
(二)召开会议,明确事项。评估领导小组对属于征地拆迁社会风险评估范围的事项,应及时召开会议,对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进行研究,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责任分工,提出工作要求。
(三)公共参与,征求意见。拟评估事项报备后,评估领导小组就拟决策事项、拟建项目向社会或实施地区进行公告公示、广泛宣传,让群众全面了解相关内容。可采取召开座谈会、重点走访、问卷调查、民意测评等方式征求意见,并及时归纳、整理,真实完整地反映涉及群众特别是有直接利益关系群众的意愿。
(四)分析论证,进行评价。在广泛征求和准确掌握民意的基础上,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围绕风险成因、潜在威胁,以及可能激化风险的消极因素、化解风险的积极因素和消除、弱化风险的有效措施等,进行深入讨论、准确研判和科学论证,形成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的初步评估意见。
(五)审核审查,形成结论。初步评估意见形成后,评估领导小组应及时召集自然资源、司法、信访、维稳等相关部门,共同对初步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审查,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结论性意见后,编制风险评估报告。
(六)提交申请,报备登记。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由做出征地拆迁决策的地方人民政府维稳工作机构将评估事项、初步评估方案、评估结果等基本情况存档备案并向上一级政府维稳维稳工作机构报备。
第八条 对比较复杂和重大的事项评估,根据评估领导小组组长意见,可以聘请一定数量的专家参与评估并提供评估参考意见。
第四章 跟踪评估事项
第九条 经风险评估后付诸实施的重大决策、政策及重大事项,评估领导小组应及时将了解掌握实施后的情况,以便修正应急预案,完善工作措施。
第十条 对作出实施或部分实施决定,但又存在一定风险的重大事项,经风险评估后实施的,评估领导小组应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风险评估;相关单位要按照矛盾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根据职责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决策、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应列入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评估领导小组决策作出实施的风险评估事项,对评估决定负责。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经评估,即下达执行的事项,其下达决定人为责任主体,并对执行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负责。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重大决策、政策及重大事项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没有按要求进行评估,或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征地拆迁项目实施中,实施单位拒不接受评估领导小组合理建议并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三)对征地拆迁项目实施后,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实行责任倒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呈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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