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GB8978-1996
发布日期 1996-10-04
实施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GB 3544-92《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执行GB 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工业执行GB 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GB 4914-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执行GB 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执行GB 13457-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执行GB 13458-92《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执行GB 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GB 14374-93《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兵器工业执行GB 14470.1~14470.3-93和GB 4274~4279-84《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磷肥工业执行GB 15580-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GB l5581-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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