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流程
1.验收责任主体
生产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自主验收时间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产使用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水保分期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应在设计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或设计变更中予以明确,在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相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分期验收。
4.验收基本程序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结果、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5.报告书的项目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结论为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6.报告表的项目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7.编制机构要求
除实行水土保持全过程咨询的生产建设项目外,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8.水土保持监测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的项目(通常是水保报告表项目),不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但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9.验收组的专家
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验收组中应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10.不合格的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为不合格: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或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三)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落实的;
(四)存在水土流失风险隐患的;
(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的,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六)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七)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其他情形。
11.水保验收公示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公示材料: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验收材料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12.报备材料清单
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通常情况下,需要提交以下报备材料: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文件(带文号的公司红头文件)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五)光盘
(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表
13.验收报备回执
对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水土保持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或复函,并在门户网站公告。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4.水保变更情形
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或发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的、新设弃渣场或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取得批准手续。
15.法律责任
《水土保持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