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和相关废气参数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等有关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2、环境空气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2023代替HJ 759—201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H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15)的修订。《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15)首次发布于2015年,起草单位为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3、固定污染源废气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望远镜法 (HJ 1287—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烟气黑度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烟气黑度的林格曼望远镜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4、水质 丙烯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1288—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丙烯酸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丙烯酸的离子色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5、土壤和沉积物 15种酮类和6种醚类化合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289—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15种酮类和6种醚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15种酮类和6种醚类化合物的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6、土壤和沉积物 毒杀芬的测定 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HJ 1290—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毒杀芬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3种指示性毒杀芬同类物P26、P50和P62的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7、《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落地落实,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鲁发〔2022〕19号)要求,有效发挥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以下简称“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在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支撑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8、《重庆市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合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共17部门共同发布《重庆市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通过持续深化水环境综合治理,大力推进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切实加强水资源保护,全力保障水环境安全,加快形成绿色发展管控格局等措施,深化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推动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本方案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9、《上海市健全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
为了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浦东,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将于2023年8月15日起实施。《若干规定》共15条,明确浦东新区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建立健全减少污染排放、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等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制度创新。
10、湖北省地方标准《城市湖泊水生态修复工程成效评估规程》(DB42/T 2044-2023)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水生态修复工程成效评估术语及定义、评估原则、工作流程、评估方法、评估体系、评估指标及评估涉及的水环境及水生生物调查监测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对湖北省城市湖泊开展的水生态修复工程的成效评估,城郊湖泊可依据实际背景,选择性参照本文件。评估规程不适用于具体某一个或多个生态修复工程措施的评估需求,而是通过对城市湖泊系统生态状况的评估反映生态工程实施的整体成果和效用。实施日期2023年08月27日。
11、湖北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 铜、锌、铬、镍、铅和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DB42/T 2047-2023 )
本文件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铜、锌、铬、镍、铅和镉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文件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无组织排放废气中铜、铬、镍、铅和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铜、锌、铬、镍、铅和镉的测定。实施日期2023年08月27日。
12、《贺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消纳处置等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