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要求,梯次有序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我厅起草制定了《贵州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可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反馈。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7日。
(联系人:朱克勇,联系电话:15985177168,邮箱:514185480@qq.com)
贵州州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GB 30485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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