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推进用水权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50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22﹞24号)和《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立足贵州省情水情,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快用水权初始分配,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加强用水权交易监管,建立完善用水权制度体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平,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用水权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区域水权、取用水户取水权基本明晰,用水权交易机制进一步完善,用水权市场化交易趋于活跃,交易监管全面加强,初步形成具有贵州特色的用水权改革路径和方式。到2035年,适应贵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用水权制度体系全面建立,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全面落实,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全面推开,用水权改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的作用全面发挥。
二、加快用水权初始分配和明晰
(一)加快推进区域水权分配。推进跨县(市)河流水量分配,水量分配方案批复的水量,作为区域在该河流的可用水量。以县域为单元确定地下水管控指标,作为区域的地下水可用水量。对已建和在建的调水工程,调水工程相关批复文件规定的受水区可用水量,作为该区域取自该工程的用水权利边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可用水量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到“十四五”期末,全面完成跨县(市)河流水量分配和88个县(市、区、特区)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
(二)明晰取用水户的取水权。对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取用水户),在严格核定许可水量的前提下,通过发放取水许可证明晰取水权。审批的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区域用水总量,审批的地下水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区域地下水管控指标。强化日常监管,依法依规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明晰取水权;到期延续的,要评估现状用水合理性,根据水平衡测试等报告,合理核定取水量,确认取水权。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依据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水量、取水用途等,依法享有取用水的权利和转让其节约部分水资源的权利。
(三)明晰灌溉用水户水权。对灌区内的灌溉用水户,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灌区取水许可明确的许可水量和期限,根据需要通过发放用水权属凭证,或由灌区管理单位下达用水指标等方式明晰用水权。充分结合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将灌溉用水户水权分配到农民用水协会、农业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水管所或用水户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塘和水库中的水,可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用水户发放用水权属凭证明晰用水权,也可在水利工程设施权属证书上记载用水份额及其权利。
三、推进多种形式的用水权市场化交易
(四)推进区域水权交易。对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可对区域可用水量内的结余或预留水量开展交易。取用水达到或超过可用水量的地区,原则上应通过用水权交易满足新增用水需求。交易水量不占受让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区域水权交易须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省管河流(河段)和直管工程的区域水权交易须征求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调水工程的应征求调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
(五)推进取水权交易。鼓励取用水户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利用非常规水源、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有偿转让相应的取水权。对水资源超载地区,除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需求,其他新增用水需求原则上通过取水权交易解决。鼓励水库或灌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将节约水量或富余水量与其他取用水户进行交易。
(六)推进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在灌区内部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进行。灌溉用水户有转让用水权意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对通过农艺节水、高效节水灌溉设施、结构调整、发展旱作农业等措施节约水量或富余水量进行回购或收储,在保障区域内农业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回购或收储的水量可以用于水资源的重新配置,也可以用于跨区域、跨行业水权交易。
四、规范完善水权交易方式和平台
(七)明确水权交易方式
1.区域水权交易。区域水权交易可采取公开交易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明确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在水权交易平台签署协议成交。水权交易费用不代替水资源费、水价。区域水权交易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重点用于用水权收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节水改造与奖励等水利发展投入。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将协议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跨市(州)的交易应报省水利厅备案。交易期满后,交易的用水权归还转让方,交易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取水权交易。由转让方完成水权交易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对节约水量的真实性、合理性等进行核定后出具意见。涉及跨流域、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取水审批机关出具意见。取水权交易可采取公开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明确交易水量、交易期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交易价格、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交易价格原则上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成本费用、合理收益和水资源生态价值等因素协商或竞价确定。交易完成后,应根据水权交易相关材料依法依规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手续。其中,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无需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审批机关在取水权交易批准文件中对交易后双方的许可水量、取水用途、年度取水计划等予以明确。取水权交易期限在转让方取水许可有效期内的,交易期满后,交易的取水权归还转让方。
3.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可通过村内公告栏、水管站、灌区管理单位等发布供求信息,自主开展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平等协商,自主开展。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事前报灌区管理单位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交易、回购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收益原则上归转让方所有,地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用水组织的,与农户协商确定交易分成比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用水组织的交易收益应专项用于水权回购、灌溉工程改造维护、用水管理、水费支出、农户节水奖励等,并将交易收支情况向村民公示,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八)完善水权交易平台。按照水利部统一制定的技术标准、数据规范组织交易,依托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水权交易系统,并与全国水权交易系统对接,共享用水权交易信息。全省范围内的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应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水权交易系统进行,其中跨水资源一级区、跨省区的区域水权交易、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权交易原则上在国家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五、强化监测计量和监管
(九)强化取用水监测计量。加快推进取用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推进完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在线监测计量设施建设。力争做到凡进行初始水权分配的取用水户,在分水口、取水口等断面配备相应计量监测设施,对区域水权交易在水量交割断面建设完善水量监测设施。加快推进灌区计量监测建设,满足开展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的计量需求。
(十)强化水资源用途管制。各地要开展水资源调查,摸清本地区可用水量,综合考虑国土空间格局、城市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布局等因素,合理配置本地区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充分利用水权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水资源配置格局。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加强取水许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用水权交易挤占基本生态用水和农田灌溉合理用水。鼓励利用再生水、雨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并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十一)强化用水权交易监管。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用水权交易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管,重点跟踪检查交易水量的真实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交易资金的安全性等,及时组织开展用水权交易评估工作,密切关注水权交易实施后对第三方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对监管中发现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交易弄虚作假、交易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依法依规处理。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交易规则,修订完善贵州省水权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创新水权交易措施
(十二)探索用水权有偿取得转让。鼓励在赤水河流域、沅江流域和优质水源采集地等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用水权有偿取得或转让,权利人对有偿获得的用水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用水权期限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生命周期、水工程使用期限等合理确定。
(十三)积极培育节水市场。鼓励各地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工程建设运营,转让节约的水权获得合理收益。鼓励将通过合同节水管理取得的节水量纳入用水权交易。因地制宜推进雨水、再生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交易,以及利用非常规水源置换的用水权交易。鼓励各地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协调,探索通过用水权质押、抵押、担保等方式,拓宽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投资渠道。
(十四)创新水资源资产评估。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鼓励和支持地方开展流域横向生态补偿,通过水权交易等市场化手段对流域源头或上游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进行生态补偿,促进区域协同发展。选择具备条件的县级行政区,在不超用水总量、不影响生态用水且符合地下水管控指标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不同水源的取用水户之间的水权交易。
七、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将用水权改革作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与自然资源委托代理等改革事项的协调,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措施精准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用水权改革中的有关问题,健全完善用水权改革的制度体系。
(十六)强化部门协作。各地水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做好与金融、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推进用水权改革工作强化支撑保障。加快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适应水资源节约保护需要的水价体系,健全水权交易合理价格形成机制,强化市场交易作用。依托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用水权交易服务保障工作。
(十七)建立激励机制。把用水权改革纳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对积极探索多元化水权交易并取得成效的地方,省级通过项目支持,在安排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等水利发展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激励。
(十八)加大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及时公开初始水权明晰、水权交易、监管等用水权改革有关信息,加大对用水权改革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在用水权改革方面的经验做法,充分调动取用水户支持、参与用水权改革工作的积极性,营造推进用水权改革的良好氛围。
(十九)做好信息报送。各地要总结用水权改革经验和做法,及时报送改革情况。因用水权交易产生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变更的,在交易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用水权变更情况报省水利厅。各市(州)水务局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水利厅报送本行政区域年度水权交易情况,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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