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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众汇咨询网站编辑2023-05-21 16:28:57156

贵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保障群众根本利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指重大政策、重大决策、重大改革、重大工程以及

重大活动等。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人民团体,以及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对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进行先期分析、预测和评估,并制定措施开展先期防范、化解和控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该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并作为重大事项出台实施的必经程序,做到不评估不上会、不研究。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为重大政策的起草部门、重大决策的提出部门、重大改革的牵头部门、重大工程的报建部门、重大活动的承办部门。

重大事项涉及多地区、多部门,职能交叉,难以界定责任主体的,牵头部门是责任主体,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特殊情况下,由同级党委或者政府指定责任主体。

上级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事项,所在地党委或政府为责任主体。

第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关注民生、加快发展的原则;

(二)程序合法、群众满意的原则;

(三)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的原则;

(四)民主法治、科学决策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六)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七)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主要包括:研究、调整养老、

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就业、教育、医疗等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政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中的征收补偿、居民安置政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农民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和移民安置政策;以及制定、出台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预警防控方案,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等。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主要包括:水、电、燃气、粮食、公共交通、教育、医疗、药品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调整;城市建设和管理重大项目的决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置;有关民生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的制定或者修改;涉及本地民族习俗重大决策等。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制度重大改革事项;国有、集体企业重组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职工分流安置;国有、集体企业关闭和破产中的资产处置、职工安置;其他企业涉及较大范围人员安置、待遇调整,以及其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改革措施等。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主要包括:新开工的工业、商业、住宅、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等重点项目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程选址、补偿安置等具体问题和可能造成环境现状改变或较大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建设,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项目等。

(五)涉及人数较多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活动,主要包括: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文体活动、节庆活动、民俗民间活动、商业活动、公益活动等。

(六)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责任主体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重大事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国家、

省、市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法定程序。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是否符合“走科学发展路、建生态文明市”的要求;是否兼顾本地区、本部门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和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能否为绝大多数群众接受和支持;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是否充分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因素,资金投入是否能够到位;是否具有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严密性;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和可操作。

(四)安全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对生态环境和群众健康权益有何重大影

响;当地群众对该重大事项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对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是否有科学的治理、环保配套措施;重大事项的制订和出台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五)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可能引发不良连锁反应或者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影响;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不稳定因素是否在可控范围之内。

第八条 责任主体可以自行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可以委托

符合条件的中介组织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九条 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根据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明确责任

领导、评估工作机构、时间安排、工作方法、具体措施及相关要求。

(二)通过查阅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等方式就重大事项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听取群众特别是利益各方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有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三)对收集掌握的情况进行梳理,系统地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评估出台、实施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程度和可控范围,作出一、二、三、四级风险等级评价,提出不予实施、暂缓实施、部分实施、可实施的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界定风险等级和提出建议:

1、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冲突,可能损害群众合法权益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存在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风险的,可评定为一级,建议不予实施。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决策正确,但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或者超出群众承受能力,可能引起人民群众较大反映,引发一般性群体性事件有较大风险的,可评定为二级,建议暂缓实施。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决策正确,但可能会引起少数群众上访事件有较小风险的,可评定为三级,建议部分实施。

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决策正确,相关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出台的时机和条件已成熟,风险较小或者只可能引起极个别矛盾纠纷的,可评定为四级,建议可实施。

(四)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含重大事项基本情况、开展评估有关情况、稳定风险因素分析、稳定风险等级评价、重大事项是否实施的建议、化解稳定风险的工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十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责任主体应当报送同级维稳

部门进行审查。责任主体是区(市、县)党委、政府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

告应当报送市级维稳部门进行审查。

维稳部门应当自收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责任主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责任主体应当将经维稳部门审查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同级群工委备案;责任主体是区(市、县)党委、政府的,应当将经维稳部门审查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市级群工委备案。

第十二条 责任主体按程序向有权作出决定的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报送重大政策草案、重大决策建议、重大改革方案、

重大工程报告、重大活动方案时,应当一并报送经维稳部门审查同意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其书面审查意见,作为研究决定、立项审批重大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有权作出决定的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事项作出不予实施、暂缓实施、部分实施、可实施的决定。

对作出可实施或者部分实施决定,但又存在一定风险的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化解稳定风险的工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地防范、降低或消除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

对存在重大或较大稳定风险,决定暂缓实施的重大事项,由责任主体或者同级党委、政府指定的责任主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对策,化解矛盾,做好群众工作,待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实施。

对属于贯彻上级部门统一部署、确需抓紧实施又存在重大或者较大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由同级党委、政府或者其指定的责任主体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化解稳定风险的工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共同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在有效降低社会稳定风险的基础上稳妥推进。

第十四条 责任主体应当对已批准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重大事项坚持全程

动态跟踪,密切监控其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发现

和化解新的不稳定因素。

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维稳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应当在每年年底就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社会稳

定风险评估工作及其效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同级维稳部门和群工

委;责任主体是区(市、县)党委、政府的,报送上级维稳部门和群工委。

第十七条 群工委、政法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维稳办、督办督查局、法制局、应急办、群工中心(信访局)等有关部门,对责任主体实施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及其跟踪、监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贵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考核办法》对责任主体进行考核。

对违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关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监督检查及考核结果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年终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责任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而未实施评估的;

(二)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估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区(市、县),市直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30 日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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