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应急指挥救援总指挥部《关于抓紧开展省级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组织对《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版)进行了修订,形成《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可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反馈。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
联系人:贵州省环境监察局 焦阳
联系电话:18188108081
邮箱:1072818456@qq.com
2024年8月6日
附件:
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省境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省外发生的可能波及到我省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及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贵州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在贵州省流域发生的水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及水上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按照《贵州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
1.4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依法管理、科技支撑、风险防控、科学治理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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