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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省水利厅众汇咨询2024-08-11 18:15:123

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管 理,促进评标评审工作规范、公平、公正,根据招标投标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我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 以下统称交易场所)开展评标评审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 (含标段、标包,以下简称招标项目)的监督管理。

在非交易场所开展评标评审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 照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货物、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评标评审活动监督管理包括评标专家 抽取、评标评审行为规范、复核管理、工作纪律等相关内容。

第四条 各级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以 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 招标项目评标评审活动,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 定。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交易场所等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交易场所根据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 务办理需要,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等,具体负责交易进场 登记、评标专家抽取、评标专家行为及评审意见记录、交易 场地及设施保障、交易秩序维护等服务工作,对交易活动进 行客观公正记录和反映,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评标评审工作异常、违法违规等行为,并协助调查核实。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交易场 所对本区域的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进行管理,并配合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评标评审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职责 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评标专家抽取

第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 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评标专家数量、专 业,保障足够的评标评审工作时间。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二。

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国务院相关部门组建的评 标专家库或者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特殊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依法直接确定。

第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向交易场所提交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同时,提交评标 专家抽取申请资料。

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抽取条件、回避单位等信息。评 标专家专业应当根据《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 准》,明确至三级类别专业。

对不按规定提供评标专家抽取相关材料的,交易场所不 得为其办理抽取事宜。

第七条 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专家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得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 (含聘用、挂职、借调人员等);

(二)任职单位与招标人为同一单位或者隶属关系,或 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三)参与过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 编制以及意见征询、审核的;

(四)作为投标人的在职工作人员,投标人负责人的近 亲属,或者过去 3 年内与投标人有工作关系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回避情形。

国务院相关部门、军队对评标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八条 交易场所收到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资料后,应当 在 3 个工作日 内将相关资料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资料后,应当根据 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在 3 个工作日内对 评标专家专业、回避单位等抽取条件合规性进行核实确定, 并向交易场所出具书面意见,或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全省 一张网”反馈交易场所。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行政监督 部门同意评标专家抽取条件。对需调整评标专家抽取条件 的,行政监督部门或者交易场所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或者其 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予以配合。

评标专家抽取条件确定后,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 理机构需重新调整抽取条件的,应当至少在开标前 5 个工作 日向交易场所重新提交申请资料。重新提交申请资料距开标 时间不足 5 个工作日的,交易场所不再调整申请。

第九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贵州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省内评标专家应当在开标前 24 小时内抽取,省外评标 专家应当在开标前 48 小时内抽取,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由于招标项目技术复杂,贵州省综合评标评审 库内评标专家不能满足专业评标需求的,应当从国务院相关部门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从贵州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异地评标专家,并采取远程异地评标方式开展评标评审活动:

(一)需抽取专业评标专家人数与交易场所所在市(州) 对应的二级类别专业评标专家人数比例不足 1 ∶ 10 的;

(二)符合国家、省关于远程异地评标要求,或者招标 人自愿申请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

(三)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 采取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的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国家、省关于远程异地评标相关规定对评标评审活动进行监 督管理。

第三章 评标评审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履行职 责,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对本人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 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少数服 从多数的原则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督促评标委 员会成员遵守评标评审纪律和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讨论和表 决、审核评审结果、汇总评分、起草评标报告等工作。

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负责人。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 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 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十四条 评标评审程序应包括评标准备、初步评审、 详细评审等流程。初步评审包括形式审查、资格审查、响应性审查等。详细评审包括技术审查、商务审查等。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研究招 标文件,至少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确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 程中需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评标评 审所需的其他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时,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章,或者未加盖投标人 公章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二)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的(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四)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否决情形。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参与投标,或者以串通投标、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名称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营业执照、资质证 书等不一致的,或者证照无效的;

(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四)资格、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招 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 明、补正的,或者提供的澄清、说明、补正资料无法证明其 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的;

(五)采用资格预审方法的招标项目,投标文件与资格 预审文件的项目经理不一致(离职、死亡的除外),且未在 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否决情形。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审查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二)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三)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的(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报价的除外);

(四)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且经澄清不能证明其合理性, 或者提交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投标人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 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履行期限等完成招标项目的;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保修承诺等低于招标 文件要求的;

(七)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的;

(八)其他未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的;

(九)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十)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否决情形。

第十九条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按照 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依法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 分作进一步评审、 比较。

评标方法应当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二十条 评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外 界联系,确需与外界联系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 或者交易场所现场见证人员同意后,通过评标评审现场专门 设立的通讯工具与外界进行联系,并做好通讯记录和录音备 查。

第二十一条 交易场所应当向评标专家提供智能辅助 评标系统,并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智能评标评审标准。

交易场所可以在投标文件解密后,提取投标文件硬盘序 列号、CPU 序列号、网卡 MAC 地址、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 等投标文件特征码。若特征码有三项及以上异常一致的,交 易场所应当立即提醒评标委员会。

评标专家应当使用智能辅助评标系统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并对智能辅助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和确认。

第二十二条 交易场所应当加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 意见记录管理,确保其参与的评标评审活动全过程行为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 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行政监督 部门应当依法保密管理书面评标报告。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 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 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是否明 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讨论过程和结论。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向招标人提供中标候选人名单,并标明排列顺序。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根据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得分相同的,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 进一步明确排名顺序。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经 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报价 相同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进一步确定排名顺序。

第四章 复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依法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作 出答复。答复前需要进行复核的,招标人应当及时组织原评 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包括但不限于异议事项。

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应当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原交易场所组织复核,交易 场所给予配合协助。未在原交易场所进行复核的,复核结果 无效。

完成复核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出具书面复核报 告,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推送至行政监督部 门。维持原评审结论的,应当准确全面记录复核情况;因评 标委员会成员失误造成评标结果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并在 报告中进行说明。

进行复核的招标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评标现场管 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原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按时参加复核。

因特殊原因,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到场参加复核的, 招标人报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由交易场所按规定重新抽 取专家进行复核,并将专家成员不能到场原因记录在案。无 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复核的评标专家,按省相关规定加强管 理。

经复核认定因评标专家原因造成评标结果错误的,按照 “谁过错谁负责” 的原则,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对当事评 标专家加强管理。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 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 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评审的过程和 结果。

第二十九条 交易场所应当协助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 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控制评标评审现场人员数量。

除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交易 场所必须的现场见证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评标评 审现场。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可通过线上监督系统在 线监督或者在交易场所监督室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交易场所评 标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 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交易场所 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 明确的不良行为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 门报告,并依法依规处理。不良行为人为贵州省综合评标专 家库评标专家的,不得领取劳务费用,并按相关规定加强管 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 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导致项目复核的,不得领取劳务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 省有关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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